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附解读)
信息来自:徐州健康网 发布时间:2025-09-08 16:43:00 阅读量:9661次
[摘要]:淮海名医:现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代替GBZ188—2014)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
现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25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代替GBZ188—2014)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96—20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标准(代替GBZ/T196—2007)
GBZ/T 229.1—2025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代替GBZ/T229.1—2010)
GBZ/T 229.2—2025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第2部分:化学物(代替GBZ/T229.2—2010)
GBZ/T 229.3—2025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第3部分:高温作业(代替GBZ/T229.3—2010)
GBZ/T 300.166—2025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第166部分:2-氨基吡啶
GBZT 340—2025 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BZT 341—2025 工程爆破炮烟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BZ/T 342—2025 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分级管理标准煤尘
上述强制性标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GBZ 188—2014同时废止。
上述推荐性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GBZ/T 196—2007、GBZ/T 229.1—2010、GBZ/T 229.2—2010、GBZ/T 229.3—2010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8月20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文件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解读
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是做好二级预防,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接触甲苯、溴丙烷、碘甲烷、环氧乙烷、氯乙酸、铟及其化合物、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β-萘胺、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硬金属粉尘、毛沸石粉尘、低温、激光、蜱传脑炎病毒、布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作业人员、刮研作业、井下工人长期蹲跪姿、爬行、侧卧、肩抗作业、制造业工人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硫化碳、丙烯酰胺作业人员的应急健康检查;接触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光气、一甲胺、有机氟、硫酸二甲酯作业人员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二、删除复查的个体体检结论
2014版标准中个体体检结论分为5种,即目前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或异常,本次修订将复查结论删除。因为复查是检查的过程,并未得出最终结论,即未明确劳动者是否存在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虽然复查结论删除了,但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的复查是必要的,甚至有时需要进一步的补充检查。本次修订也对复查/补充检查的界定、判定人、检查时间、结论的出具作了规范。
三、增加附录E《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
2014版标准正文中列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对总结报告的规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同机构出具的总结报告在内容的完整性和结果的易读性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附录E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该附录遵循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简洁明了的原则,对报告封面、编制依据、任务来源、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签发、附表及附件作出规定。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扫一扫,分享本页
版权所有:徐州市方盛传媒有限公司 - 淮海名医网 |
苏ICP备15009542号-4 | 公安备案号:32030202000450
新闻投稿QQ:3105796870 | 服务电话:18151859889
免责声明:淮海名医网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有转载或引用信息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CopyRight © 2015-2020 徐州方盛传媒 All Rights Reserved.